编辑: 飞鸟 | 2019-07-13 |
2 个工厂中, 设备的某些部件被视为属于受《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双重用途的限制,并在中国的港口被 扣.嗣后,2006 年10 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第
1718 (2006)号决议,该决议也载有类似 的贸易限制. 在其第 52/40 号决定中, 执行委员会促请工发组织找出符合安全理事会第
1718 (2006)号决议和《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条件的解决办法,克服障碍和完成加工剂行业的 活动.与此同时,委员会还请工发组织就 2.8 维尼龙工厂和新义州化纤厂的活动方面所取 得的进展提供一份情况报告. 5. 执行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五次会议上讨论了关于朝鲜 2.8 维尼龙工厂和新义州化纤厂 中四氯化碳淘汰执行情况的情况报告.在相关的第 55/12 号决定中,执行委员会注意到, 已经购买了一些改装需要的设备项目,但却被视为属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双重用途的 限制范围,朝鲜尚未加入该《公约》.为此,执行委员会要求工发组织执行若干活动,例如: (a) 出售相关的设备项目, 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提交关于目前产生的所有支出的 UNEP/OzL.Pro/ExCom/59/29
4 财务报告,包括存储费用.在第五十七次会议上,执行委员会从UNEP/OzL.Pro/ExCom/57/15 号文件中得悉,一个买家为设备出价共计 50,000 美元,并将支付运输费用.设备原来的费用为 400,000 美元;
以及 (b) 继续执行最终淘汰四氯化碳计划的所有其他部分, 而不利用同 2.8 维尼龙工厂 和新义州化纤厂四氯化碳生产淘汰活动有关的任何剩余资金. 工发组织向秘书 处提供了进度报告, 该报告载有的资料表明计划下预期的所有其他活动都将在
2009 年4月底前完成. 6. 应执行委员会的请求,秘书处致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称如果在
2009 年4月30 日前不能完成计划或核准的年度工作方案中拟议的所有活动, 包括同 2.8 维尼龙 工厂和新义州化纤厂有关的活动,可能撤销最终淘汰四氯化碳的计划.秘书处随后在
2008 年8月11 日的一封信函中将这一点通报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7. 执行委员会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如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不能完成 2.8 维尼 龙工厂和新义州化纤厂的改装,该国可以最迟在执行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前再次提交这 两个企业改装的供资申请(第55/12 号决定).这一点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即可以找到一 种技术和经济上可行的替代办法,无论如何该国都必须执行《蒙特利尔议定书》下四氯化 碳生产淘汰的日程表. 8. 提交至第五十九次会议的两份呈件同第 55/12 号决定和朝鲜 2.8 维尼龙工厂和新义 州化纤厂目前执行的淘汰四氯化碳计划活动的两种替代办法有关. 新义州化纤厂项目的技术说明 9. 新义州化纤厂的项目将根据该公司
2002 年的消费量实现淘汰 99.0 公吨 (108.9 ODP 吨)的四氯化碳;
2002 年是编制四氯化碳淘汰计划的基年.在新义州化纤厂,四氯化碳 被用来生产氯化橡胶,进而将其加工成氯化橡胶搪瓷,这是一种防腐蚀的涂料.根据工发 组织提供的资料,工厂于
2006 年关闭,以拆除工厂,为随后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718 号决议认定为双重用途条款的货物做准备.工发组织提议通过将最终产品从氯化橡胶磁漆 变为聚丙烯酸酯树脂,避免需要用到玻璃衬里反应器的各种氯化加工.对这个新的最终产 品的反应是通过一个同样需要生产的半成品――甲基丙烯酸甲酯实现的. 10. 新义州化纤厂是一家利用中国制造设备生产各种基本化学品的国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