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3 |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30、合同价款 30.2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 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30.3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自行考虑.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采用. 30.4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采用. 30.5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约定: 不采用
31、工程量确认 31.1 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 31.3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32、工程款支付 3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无32.2 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预付款:签订合同进场后 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的 10%的预付款保函, 招标人预付合同价款的 10%. 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85%.保修金:预留工程款的 5% 做为质量保修金, 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后工程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全额付清 (无息)
十、工程变更
34、确定变更价款 34.2 工程量变更幅度:不采用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不采用.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不采用. 十
一、竣工验收和结算
35、竣工验收 35.1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 35.9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十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详见附件 3《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 十
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8、违约 38.1 通用条款 32.1 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 采用. 通用条款 32.2 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 采用 通用条款 36.5 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 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利息,并承 担违约责任 . 38.2 通用条款 16.2 款承包人未按时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承包 人应承担合同价款 1‰ 的违约金,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用条款 20.1 款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按质检等相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并承 担使本工程达到合格质量全部费用,另外应承担合同价款 5%的违约金 .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承包人正常情况下超施工进度计划规定工期
15 日历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
40、争议 40.1 解决争议的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一 种方法解决:
(一)提交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建设经济仲裁中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四、施工分包
41、施工分包 41.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采用. 十
五、不可抗力
42、不可抗力 42.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十
六、保险和担保
43、工程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不采用. (3)承包人投保内容: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