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13 |
10 关于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
(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 《关于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二)》 (以 下简称 《反馈意见
(二)》 )已收悉.
在收悉《反馈意见
(二)》后,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 )会同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金锂科技 或 公司 )与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 申报律师 ),就《反馈意见
(二)》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落实,并 按照要求对金锂科技挂牌申请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反馈意见
(二)》有 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1、公司应取得而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 项并逐项发表意见: (1)排污许可证尚未取得的原因、公司的补救措施及其有 效性. (2)公司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排污许可 证的风险,是否存在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风险,请提供充分的判断依据,并说 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及确认情况. (3)公司上述情况存在的风险是否 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曾因废弃排放事项受到责令改正 的通知,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及其风险可控性. 请公司就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环保违法事项做重大事项提示. 【回复】 : (1)排污许可证尚未取得的原因、公司的补救措施及其有效性 ①排污许可证尚未取得的原因 据公司介绍, 公司已经为磷酸铁锂建设项目办理了环境保护的建设审批及竣 工验收手续,可以依据该等规定排污,故一直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具体如下: A、公司依照环境影响批复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 公司磷酸铁锂建设项目由新余市环境保护局以余环审字[2010]87 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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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江西省金锂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磷酸铁锂新型储能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批准建设,并在建设完成后由该局以余环字[2012]87 号《关于江西 金锂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磷酸铁锂储能材料项目(一期)1000 吨/年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的批复》批准投入生产.据此,公司已经获许可根据该等批复的规定排 放污染物. 新余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于
2015 年8月24 日出具证明, 证明公司污染 物排放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 B、新余市环境保护局及其下属机构对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已进行监管,能 够发现公司的违法排污行为.例如,新余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于
2014 年3月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公司改正废气排放不合规问题. C、 公司能够按时缴纳排污费, 公司
2013 年至
2015 年排污费缴纳情况如下: 年度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金额(人民币元) 5,800 5,800 5,811 ②公司的补救措施及其有效性 公司已于
2015 年8月21 日取得新余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 《排放污染物许可 证》 .根据新余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公司之前虽未取得排污许 可证, 但公司污染物排放符合《关于江西省金锂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磷酸铁锂新型 储能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关于江西金锂科技有限公司 新建磷酸铁锂储能材料项目(一期)1000 吨/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的规定. 综上,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已经为磷酸铁锂建设项目办理了环境保护的建设 审批及竣工验收手续,可以依据该等规定排污,故未申请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