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13

2014 年3月10 日对江西省金 锂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江西省金锂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含乙醇 废气未采取治理措施排放. 江西省金锂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新余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江西省金锂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以下 整改工作: 责令江西省金锂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6月20 日前整改到位,确保 废气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公司说明以及新余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公司已按照《责令 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完毕.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部令第

8 号,2010 年3月1日起施 行)第十条规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七) 行政拘留;

(八) 法律、 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 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 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 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 行政命令 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此外,

2015 年8月24 日, 新余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出具证明, 证明 (余) 高环责改通[2014]013 号 《责令改正通知书》针对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5/10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受到责令改正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律师认为, 新余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出具的 (余) 高环责改通[2014]013 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属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 (余)高环责改通[2014]013 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针对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②公司受责令改正原因为含乙醇废气未采取治理措施排放.针对上述情况, 公司建立起各项制度, 加强废弃排放管理工作,对含乙醇废气排放的设备设有排 气处理装置, 为现有的六条窑炉配备了三套废气处理系统,即每两条窑炉就配有 一套废气处理系统, 且每套系统的废气处理能力均为六台窑炉的废气排放量,能 够满足排放处理需求,以确保废气排放达到法规要求.同时,公司加强环保理念 的宣传,并设定专人管理,对废气排放设备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2015 年4月22 日,新余市环境监测站对公司废气排放进行了监测,并出具 监测报告, 证明公司采取改正措施后,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前述处理后 能达到《工业窑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二类标准和《恶臭污染 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符合规定. 主办券商认为, 公司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公司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能 确保废气排放达到法规要求,风险可控. 律师认为,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是有效的,且公司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 能力超过为公司现有废气排放量,因此其风险是可控的. (5)请公司就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环保违法事项做重大事项提示.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 公司已依法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并取得 环保部门出具的公司未因原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受到处罚的证明以及合 规证明. 基于上述公司认为, 无需就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环保违法事项做重 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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