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13

9 时在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 的债权人(委托代理人) , 应向本院提交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 或个 人身份证明、 或授权委 托书. 文成县人民法院 (

2019 )浙0481 民初1065号 黄兆回: 本院受理 原告姜国仙诉你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 理终结, 因用其他方式 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 书,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 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 达本院(2019)浙0481 民初

1065 号民事判决 书.本院判令你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 内给付原告姜国仙货 款130000 元并赔偿利 息损失.受理费、 保全 费和公告费, 由你负 担.自本公告发出之 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 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9 )浙0481 民初4648号 吴亚平: 原告邵敬 伟与被告吴亚平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 副本、 应诉通知书、 民事 裁定书、 举证通知书、 诉 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外 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 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 令: 1.确认坐落于浙江 省海宁市硖石街道风和 丽苑D区15幢201室的 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 有;

2.被告配合原告办 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 下) ;

3.被告支付违约金 52000元;

4.本案诉讼费 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 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 告期满后30日内, 并定 于2019年10月22日14 点30 分在海宁市人民 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 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 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9 )浙0481 民初3228号 张翊: 本院受理的 原告周忠平诉被告张 翊、 沈斌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 知书、 证据副本、 诉讼风 险提示书、 诉讼权利义 务告知书、 举证通知书、 程序转换裁定书、 合议 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 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 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 支付告借款163000元、 违约金40000元,合计人 民币203000元;

承担本 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 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 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4日10时00 分在海宁市人民法 院第

13 号法庭公开开 庭进行审理, 逾期将依 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9 )浙0483 民初573号 卢明奇 (公民身份 号码330323197808217130 ) :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峰 与被告卢明奇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 结.现依法你公告送达 (2019) 浙0483民初573 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判 决: 被告卢明奇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周海峰货款216320 元及利息损失 (以216320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4.35% , 自2019 年1月15 日起计 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54 元,保全费1720 元, 合计

6174 元, 由被 告卢明奇负担 (应于裁 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 缴纳, 缴纳账户户名: 桐 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 行桐乡市支行, 账号为: 6228400347204585360, 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 限你自公告之日 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 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 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公告送达期满 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 本判决即 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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