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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698899 传真:010-58699666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及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五月 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及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致: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股份公司 ) 受公司委托,本所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 挂牌出具了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 意见书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公司本次挂牌文件下发了第 四次《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需要本所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补 充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 则》、《标准指引》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有关资料进 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正本与副本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 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2 依据.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词和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一、 《反馈意见》问题一

(一)题目 公司目前存在超越地域范围经营的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说明: (1) 相关主管机关对其是否属于超资质运营的具体意见,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2)公司是否属于超资质运营,与前述反馈意见回复表述是否一致,并对其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二)本所律师核查情况及意见

1、相关主管机关的具体意见 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 理工作 ,招远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公司的行政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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