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13 |
100 号洲际商务中心 15F-16F 邮编:200070
电话:021-60561288 传真:021-60561299 川净股份挂牌法律意见书
1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盈沪意见书〔2016〕第D14 号致: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川净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第2号、第3号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己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 事实的了解核查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 查、查询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公司保证所提供文件均真实、有效;
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相符.对于 川净股份挂牌法律意见书
2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和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书面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 真 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 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它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公司为上述目的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时,不应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川净股份挂牌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