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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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dalawyers.com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云南高山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五月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高山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高山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云南高山生物农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徐忠良、戴小川律师(以 下合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 )及《云南高 山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 《证 券法》 、 《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对与出具法 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法律意 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 登了《云南高山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下简 称"通知公告")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召开的方式, 于2019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如期在杭 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288号康恩贝大厦7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伟良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95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04%. 上述股东均为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