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3 |
100 人 不少于
3 人100 人以上 不少于
4 人学位4.预答辩结论为通过的,经学院(学科)审核后可办理正式答辩手续. 5.预答辩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应由预答辩小组将《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 及预答辩意见书》送达学位申请人. 学位申请人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对论文进行 修改完善,经原预答辩委员会指定专家复审通过、学院(学科)审核后方可办理正式答辩 手续. 6. 预答辩结论为不通过的, 经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后确定为推迟答辩研究生. 推迟答辩研究生应根据预答辩小组《预答辩意见书》中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 补充.预答辩
6 个月后方可办理正式答辩手续. 预答辩不通过的研究生, 如同意对其修改后再次提交的学位论文送
2 名校外专家进行 盲审,盲审评阅通过后,经原预答辩委员会指定专家复审和学院(学科)审核后可办理正 式答辩手续. 7.研究生办理正式答辩手续时需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及预答辩意见 书》 .
六、其他 1.各学院应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具体 进行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的情况在本办法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报校学位 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 3.申请人或指导教师对本学科预答辩结果提出异议时,应由所在学院(学科)组织 有关专家进行复议. 4.各学院应在每次集中预答辩后向研究生院提交工作报告和预答辩情况汇总. 5.对于已获得毕业证书并在两年内申请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如学位论文在毕业 论文基础上做出重大修改或重大补充的,需按以上规定组织预答辩.否则,可不再做预答 辩,但必须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书面说明签字,并报请所在学院通过. 6.本规定自
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 7.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学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 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已完成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业, 具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条 学业要求 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中对博士生的学业 要求. 第四条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满足《西 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申请博(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
5.具有熟练的外语阅读能力,较好的写作、翻译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能够以外 语为工具,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 第五条 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1.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工作满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选题与开题工作暂 行规定》 . 2.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