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4

执行难'

意 义重大. 因为 执行难 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破产案件,由于缺 乏个人破产法,这类事实上的破产案件始终存在 执行难 的问题. 汤维建还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建立国家公权力强制破产制度. 无论 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他们申请破产或同意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的 内在动因均不足,不利于企业破产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汤维建表示, 有必要通过修改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根据职权直 接将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而无需取得诉讼当事人或申请 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建议,从体制上消除行政权力对市场资源的 过度干预和不正当配置,抓紧启动对《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同时进一 步完善配套制度.一是改革完善破产企业注销程序.建立税务机关凭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法律资讯 2019.3 第5页共28 页 院的破产终结裁定书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简易注销制度.二是解决破产 程序中涉税关系的处理.本着 不与民争利 的原则,设计涉及破产程 序的税收征管制度.三是着力解决破产重整之后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 四是进一步推动 府院联动 机制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五是对实践 中亟待明确、需要统一尺度的问题,可以先行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李生龙 府院联动处置破产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称,要把处置 僵尸企业 作为重要抓手,化解产能过剩,通过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 ,对不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是以市 场化、法治化处置 僵尸企业 的有效途径,对合理配置有效资源,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 僵尸企业 破产处置府院联动缺乏常态化沟通机制, 僵尸企 业 破产处置存在立案难、审理周期长等问题.建立府院联动 破产工 作统一协调机制 ,对补齐 僵尸企业 救治和退出机制短板具有重要 意义.李生龙建议建立 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法院主导 的工作机制 ,法院、财政、人社、税务、工商、公安、金融监管等作为工作组成员 ,在党委领导下加强府院联动、形成合力,统筹解决 僵尸企业 破产 过程中产生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税收优惠、查封保全、查控办理、 企业注销、信用恢复、破产费用保障等困难. 李生龙认为应当强化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部 门协调、产业政策、信访维稳、项目对接及引进投资等方面的优势,为 企业破产依法有序推进提供便利.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常态化 开展企业破产事前评估.妥善处理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再 就业培训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形成法院、政府、银行多方参与的联 合惩戒机制.

2017 高明芹 破产法亟待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表示,推动僵尸企 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确需一部完善的破产法约束.而现行的《企业破 产法》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漏洞和法律盲区,亟须完善和规范. 刘红宇 关注破产管理人积极性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法律资讯 2019.3 第6页共28 页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红宇认为,管理人面 临 无产可破 窘境,其工作积极性将会受到严重损害.她建议,以 《企业破产法》第41 条为基础,由最高人民法院发起设立 管理人基 金 .在每一破产案件的破产费用中,按照适当比例(例如万分之一到 三)提取 管理人基金 ,统一由人民法院管理.管理人基金将专门用 于管理人在遭遇 无产可破 的窘境时,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 管理人履行职责而付出的成本和劳务,给予必要的补贴和适当的报酬. 刘红宇表示,鉴于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建立管理人 评价体系,鼓励和支持专业、优秀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殷兴山 加快破解企业破产重整瓶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表示,完善市场 出清机制,推动企业破产重整,必须在关键政策上取得突破. 一是完善企业破产税收机制.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国务院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区分企业正 常经营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的税费征收标准,明确对破产重整企业减 免征收的税费种类、征收率及税收优惠等.建议全国人大修订《税收征 管法》,将破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单列,明确税务机关按企业破产法规定 申报、受偿税收债权,不提前要求破产企业支付税款,对债权依法受偿 后仍然欠缴的税款凭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地方政府出台破产重整企业 资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二是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融资机制.建议国务院适时对《贷款通则》进行 修订,赋予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时减免贷款本息的权利.同时, 建议国务院出台支持企业破产重整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在市场化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资金支 持力度.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企业破产重整基金,发挥财政资金 的撬动作用. 三是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建议国务院修改《征信业管理条 例》,明确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考虑到现实条件,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先行出台重整企业税务信息、 司法信息以及征信信息等修复操作办法,对这些信用修复业务的范围界 定、前提条件、实施主体、工作流程、责任义务、修复效力等方面作出 具体的表述. 白鹤祥 加速推进金融机构破产立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法律资讯 2019.3 第7页共28 页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认为,允许金融机构有序 破产退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虽然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明确了 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但具体规定分散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 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且都属于 原则性规定,在实施层面缺乏明确、完整的操作依据和程序规范.因此 ,应尽快制定 金融机构破产法 . 虽然金融机构破产总体上属于企业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但《企 业破产法》只是提出了金融机构破产的原则规定,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 性.同时,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使其在经营产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区别于 其他企业,无法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在白鹤祥看来,制定 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制定 金融机构破产法 的市场基础和舆论氛围已经形成.二是制定 金融 机构破产法 的法规基础已经具备.《存款保险条例》《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一些重要规范性文件涉及金融 机构破产问题,这些都为制定完整、规范、系统的金融机构破产法提供 了基础法规保障. 在立法体例方面,国务院可先制定颁布 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再总结 摸索经验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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