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14 |
在立法模式方面, 应当以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更适合我国金 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
在金融机构破产范围方面,应当结合金融机构 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
最后,可 以借鉴国际上成熟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经验.
2016 殷兴山 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表示,要从顶层 设计入手,加强破产重整的政策保障,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机制. 一是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破产合议庭,试点建立破产审 判庭,必要时可研究探索专门的破产法院.尽快明确合并破产的适用标 准,对法人人格严重混同的关联企业,在其他法律无法公平保护利益相 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挽救风险企业时,应当根据实质合并原则合 并破产重整.债权人、管理人有权提出合并破产申请,在启动程序上, 先启动各个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然后再予以合并,确保程序上的 公平. 二是完善企业破产税收机制.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区分企业正常经营与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