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9-07-14 |
(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关于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Garden?Square,?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433320? 网址/Website:http://www.
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1-7-1 目录第一部分 引言2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的依据.2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的申明事项.3 第二部分 正文5
一、反馈意见第
1 条.5
二、反馈意见第
2 条.14
三、反馈意见第
3 条.30
四、反馈意见第
4 条.47
五、反馈意见第
5 题.85
六、反馈意见第
6 题.87
七、反馈意见第
7 题.126
八、反馈意见第
8 条.131
九、反馈意见第
9 题.134
十、反馈意见第
10 条.147 十
一、反馈意见第
11 条156 十
二、反馈意见第
12 条.160 十
三、反馈意见第
13 条.191 十
四、反馈意见第
14 条.209 十
五、反馈意见第
15 条.211 十
六、反馈意见第
16 条.220 十
七、反馈意见第
17 条.223 十
八、反馈意见第
18 条.228 十
九、反馈意见第
19 条.230 二
十、反馈意见第
23 条.234 二十
一、反馈意见第
50 条.235 二十
二、反馈意见第
51 条.236 二十
三、反馈意见第
52 条.238 二十
四、反馈意见
53 条.247 二十
五、反馈意见第
54 条.250 二十
六、反馈意见第
55 条.251 二十
七、反馈意见第
56 条.255 二十
八、反馈意见第
58 条.256 二十
九、反馈意见第
59 条.256 三
十、反馈意见第
62 条.25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1-7-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 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 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15 年6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 《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