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14

4 情况并督促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及时补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 员补缴个人欠费,或参保人员本人书面承诺放弃补缴个人欠费 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第六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在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 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账户(以下简称 临时缴费账户 ),并按本规程及时办理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或临时缴费账户的接续手续. 第七条 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规定条件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 《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 《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 2,以下简称《申请 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可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

(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 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附件 3,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 表》(附件 4,以下简称《信息表》);

5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八条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 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第九条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 基金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一)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二)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 资料,接续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并记载养老保险 基金转移信息;

(三)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三章 临时缴费账户的建立与归集 第十条 对于符合《实施意见》第

一、二条规定条件建立 临时缴费账户的人员,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政策依据, 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采集其原参保地 (无 原参保地的为户籍所在地,下同)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并向原参 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 书》(附件 5,以下简称《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收到《通知书》后,在本地信息系统中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 识.参保人员无原参保地的,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 《通知书》 等相关资料为参保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建立基本养老

6 保险关系和专门标识. 第十一条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 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 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以下简称为 转入地 )的相关手 续. 第十二条 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 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以下简称 临时建账地 )社保经办机 构提出转移申请.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补缴个人欠费后,或参保人员本人书面承诺放弃补缴个人欠费 的,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手 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 6),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受 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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