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14 |
15 个工作日内,向转 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临时建账地发起)》(附件 7,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 函》).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将其回执传送至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 联系函》回执后,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
(三)项规定办理相关转 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并将有关 信息保留备份. 第十五条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
7 基金后,于1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办结临时缴费 账户的接续手续,同时对临时缴费账户期间记录建立专门标 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第十六条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 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未能及时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手 续的,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起的临时缴 费账户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 移接续申请,提供《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建账地相关信息,转 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审核本地 信息系统中记载的《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二)审核无误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转入地发起)》(附件 8);
(三)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转入地发起)》后,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
(三) 项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 时缴费账户,并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 后,于1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办结临时缴费账户 的接续手续,同时对临时缴费账户期间记录建立专门标识.临 时缴费账户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境) 定居申请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 本人或代理人提交相关
8 资料,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支付个人 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代理人应提交 相关资料,申请将临时缴费账户统一归集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 机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后, 支付丧葬抚恤费、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等相关手续.临时缴费 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 缴费账户.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省内转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2009 年12 月31 日前已开具《转移单》,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办理 接续的,仍按苏劳社险管z2006{23 号文件规定办理接续手续. 如开具的《转移单》已加盖 基金转移财务专用章 ,但未办理接 续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视同基金到账,办理接续手续,江 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适时统一组织此类情况的基金结 算. 第十九条 本规程从
2010 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省内转移清算办法》 (苏社险 管z2007{2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 释. (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