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4 |
同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时,只有 60%的奖金可以通过第 8(1A)(c) 条豁免香港薪俸税.换言之,其中 40%的奖金被双重征税. 目前的实际操作 香港 内地 年度奖金总额 港币 500,000 分配给两地奖金的比例 (以365 天为基础) (365 C 219) 天=40% 100%
365 天 两地应纳税所得额 港币 200,000 港币 500,000 涉及双重征税的应纳税所得 额 港币 200,000 (40% 的奖金被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方法 如上所述,香港和内地双重征税问题的症结在于两个税收管辖区对于各自收入来源的划分标准存在分歧.当双 方税务机关都认为对同一笔收入有征税权时,该部分收入难免被重复征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税总局现在 采纳了按照 实际停留天数 的标准对工资薪金和奖金收入来划分境内外收入,这种方法与香港税务局采用的 计算方法一致.
16 号公告根据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实际停留的天数提供两个按照天数划分收入的计算公式: ? 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于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应纳税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 总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X 当月境内实际停留天数 X 当月境内支付工资 当月公历天数 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 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于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 应纳税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 总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X 当月境内实际停留天数 当月公历天数 新知 - 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
3 对于香港居民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的收入(例如奖金),上述公式中的天数分别指的是据以获取该奖金的期间 中属于在境内实际停留的天数以及据以获取该奖金的期间所包含的全部公历天数.例如:如果香港居民雇员取 得一笔
2012 年的年度奖金,该雇员在
2012 年总共在内地停留
220 天,则公式应表述为 220/366.16 号公告 还明确了在计算上述天数时,对于入境、离境、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应按半天计算为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 享受按天数划分收入来源的税务处理( 特别税务处理 )所需满足的条件 特别税务处理仅适用于受雇于香港、澳门公司或在港、澳及内地公司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换言之, 如果港、澳税收居民受雇于内地公司并全职在内地工作,该个人不能享受特别税务处理. 再者,考虑到香港和澳门在地理位置上比较接近内地,特别税务处理旨在解决港、澳税收居民跨境工作取得的 受雇所得所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因此,特别税务处理仅适用于港、澳税收居民,不能适用于其他税收管辖区 的税收居民.然而,如果其他外国人可以满足内地/香港或内地/澳门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中规定的港、澳税收居民的条件时,该个人也可以享受特别税务处理.对于这个问题,值得留意的 是国税总局曾在国税函[2007]年403 号文中对同时为香港临时居民和其他地区居民的个人如何判定税收居民身 份提供了指引.此外,16 号公告要求如果港、澳税收居民想要享受特别税务处理,应该按照国税发[2009]年124 号文(以下简称
124 号文 )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普华永道观察 毫无疑问,16 号公告给跨境工作的港、澳税收居民雇员及其雇主带来了重大利好消息,解决了他们长期以来面 临的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对于这些雇员以及其雇主而言,重新审视雇佣、工作安排以及目前在内地和香港纳 税的情况至关重要. 允许奖金同每月的工资薪金一样,按照停留天数划分收入来源地是一项重大突破,因为国税总局十几年前出台 的政策1中曾明确表示奖金是不允许按 境内外停留天数比例 进行划分的.因此,该项重大突破必然会受到许 多港、澳税收居民和其雇主的欢迎. 特别税务处理是对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安排》中相关条款的释义.如前文所述,该特别税务处理可适用 于符合港、澳税收居民条件的其他外国人.但是,特别税务处理不能适用于其他非港、澳税收居民的个人,因 为原有的税收规定对于这些个人仍然有效.因此,将来这一特别税务处理是否可以通过其他地区的税务当局与 国税总局的进一步协商扩大适用至其他外国个人仍有待观察. 享受特别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是需要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