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14

124 号文的规定进行备案.根据

124 号文的规定,非居民雇员想要享 受双边税收协定/安排中个人所得税的免税待遇(如非居民个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

12 个月中在 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想要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中 受雇所得 条款的协定待遇)时,须完成相 关备案手续. 然而,124 号文当时提出的备案要求并不适用于那些已经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个人. 因此,对于想要享受

16 号公告中规定的特别税务处理的港、澳税收居民而言,该备案程序是一项新的合规性要 求. 由于内地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这个备案要求可能会给这些雇员及其内地雇主(法定的扣缴义务人)造成额外 的行政负担.另外,作为

124 号文备案程序的步骤之一,香港税收居民需提交由香港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 份证明书.然而,根据目前的实际操作,香港税务局仅会根据内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请求方才出具香港税收 居民身份证明书.出具证明书的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且困难重重.因此,我们期盼国税总局和香港税务局在不 久的将来能够通过免除书面请求方可出具身份证明书的程序来减少相关行政阻碍,以此帮助香港税收居民顺利 享受到特别税务处理.

1 请参见国税发[1996]年第

183 号文及国税函[1997]年第

546 号文. ?

2012 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在此刊物中,「普华永道」乃指 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此公司为 PricewaterhouseCoopersInternational Limite........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