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14

2015 年7月10 日作出承诺:在增持实 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综上所述,国联环保本次增持股份过程中,已经履行了相关通知义务,公司 及时进行了公告.本所认为,国联环保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管理办法》 、 《增 持股份行为指引》 、 《增持股票相关事项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国联环保本次增持股份免予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情形的核查 本次增持股份前, 国联环保持有公司股份 112,491,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43.94%;

国联环保于

2015 年7月13 日至

2015 年9月15 日期间合计增持股 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

本次增持完成后,国联环保持有公司股份 115,504,5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12%. 本所认为, 国联环保本次增持股份符合 《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

(二) 项、 《增持股票相关事项通知》等规定的免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以要约收购 方式增持股份申请的条件.

5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查询. 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公司于

2015 年7月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就增持人的增持计 划、增持方式、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人承诺等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于

2015 年9月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就本次增持股份情况、后续增持计划、增持人 承诺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证券法》 、 《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增持股份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五、结论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所认为,国联环保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行为不存在违 反《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 《增持股票相关事项通知》等规定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 等规定的关于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资公司股份 申请的条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三份.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