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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文件青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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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9 5号 关于印发 《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贯彻 〈 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清洁能源供热建设,明确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 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加强清洁能源供热企业经营管 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 《 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有关要求,制订了 《 青岛市城市管理 ―
1 ― 局贯彻 〈 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 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2015年7月2 0日―2―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贯彻 《 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 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根据 《 青岛市供 热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 《 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 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岛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清洁能源供 热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清洁能源供热建设、维护 的管理工作.各区 ( 市)城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市 清洁能源供热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清洁能源供热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污水源、 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能 源为特定区域实行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 与服务.清洁能源专业公司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 ―
3 ― 设、运营与服务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新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的项目,在土地权利人 申请纳入储备时,应提供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明确该 地块是否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对具备清洁能源供热条 件的新进入市场的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清洁能源 供热要求,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 时,一并纳入招拍挂出让文件.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 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对利用公共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 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国土等 部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供应等手续,符合 《 划拨用地 目录》的,实行划拨供地. 第六条 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清洁 能源供热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清洁能源供热 设计方案,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计方案经供热 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 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项目涉及规划、用地、环评、 节能、立项、施工等手续办理的,实行绿色通道.使用天然 气实施集中供热的,应落实天然气气源,签定天然气供应 合同. ―
4 ― 第七条 清洁能源供热设施应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 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 经批准建设的分布式能源项目,电网企业应按 规定接受电力并网,与项目单位签订电力并网协议,并积极 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投资补助 第九条 经批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项目,由清洁能源 供热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供热 配套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开发建设项目所缴纳供热配套 费.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申请供热配套费补助时,应提供 以下材料: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2 . 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
3 . 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国土、环评、立项等相关 批准文件.
4 . 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 天然气供应合同.
5 . 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第十条 清洁能源供热配套费投资补助计划经市政府批 准后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下达.清洁能 源供热投资补助金额审定后,先行下达5
0 %补助资金投资 ―
5 ― 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后下达3
0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清 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根据程序报市财政局结算审查,根据决 算结果和补助限额,在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二个供热季后下 达剩余补助资金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配套费补助资金投资计划,按相关 规定下达补助资金支出预算,配套费补助资金直接拨至清洁 能源供热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后,财政资金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
0 0 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 备投资补贴. 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补贴申请,按 规定完整填写 《 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和《分布 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 分布式能源发电装置购机合同,购机发票 ( 复印件) ( 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
2 . 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 批文件.
3 . 竣工验收报告.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 0个工作日内, ―
6 ― 会同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准,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及补 贴资金申请报告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自收到有关材料后, 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 能源建设单位. 分布式能源项目投产运行两年后,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 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出具评定 报告,提出设备补贴申请,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 局.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组织进行能源综合利用 效率评定审查,经审查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
0 % 及以上的,财政资金再给予1
0 0 0元/千瓦的补贴. 市财政局自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 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每个项目 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
0 0 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 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 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
0 %,由财政资金给予补 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
0 0 0万元. 申请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设计 方案中予以明确谷电储能设施规模,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 门、市财政局审查.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供热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提供谷电储能设 施竣工图图纸及竣工结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 ―
7 ― 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进行决算审查,根据决算结果和补 助标准下达资金预算,按规定直接拨付建设单位.
第四章 运行补贴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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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年2月1日后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新 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 气源热泵、谷电储能和生物质集中供热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 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和补贴政策,给 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采暖季结束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向市供热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运行补贴申请,提供清洁能源供热收费明细,供热 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 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进行审计.供热面积按照清洁能源 供热单位开具的居住建筑供热发票面积计算. 第十四条 对新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 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核定天然气用量给予清 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以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4 .
4 5元/立方米 ( 政府 定价)及居民集中供热价格3
0 . 4元/平方米 ( 使用面积)为 基准,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气补 贴2 .
7 2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立方米用气补贴
1 .
3 2元.补贴标准随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 ―
8 ― 集中供热价格等调整.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最高为9 .
5 立方米 / 平方米 ( 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 ,天然气分布 式能源供热项目用气量最高为2
2 . 0立方米 / 平方米 ( 一个年 度,建筑面积) .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项目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 热项目,在采暖期结束后,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供热 建筑面积和用气量结算单据,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 资质的单位对燃气锅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天然 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供热面积及用气量进行审计.用气量低于 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用气量补贴,用气量高于规定标准 的,按照限定的标准气量进行补贴. 具有燃气调峰热源的供热项目分两部分进行补贴.由项 目单位在采暖季结束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燃气用气量 结算单据和项目供热面积,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 质的单位对居住建筑供热面积和用气量进行审计,并按照居 住建筑部分用气量9 . 5立方米 / 平方米 ( 一个采暖供热期, 建筑面积)的限额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一部分为总 供热面积去除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后的项目供热面 积,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另一 部分燃气调峰热源用气量按照实际用气量进行补贴. 第十五条 除自建自用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外,申请运行 ―
9 ― 补贴的清洁能源供热单位,须按规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不 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的,不予以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新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补贴标 准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清洁能源供热运营 单位考核管理,制定考核标准,实行优秀、良好、合格和不 合格四个等级的考核,各等级对应的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系数 为1 、
0 .
8 、
0 . 5和0 . 第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计和考核结果制定 运行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 定程序进行发放. 财政补贴资金实行 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进行补助. ( 一)一个采暖期其供热区域内居民用户通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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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热线、供热管理机构公开电话或政务服务热线反映供热问题占 该区域总用户数1
0 %的或者发生大规模集体到市级信访部 门反映供热质量问题的;
( 二)未按规定接受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监管的.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须于每年7月份按照市供 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报翌年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供热配 ―
0 1 ― 套费投资补助计划、分布式能源设备财政补贴计划、谷电储 能设施财政补贴计划、运行补贴计划,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汇总后报建设、财政等部门,列入财政资金预算.未按规 定提报的,不予以安排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 第二十条 实施集中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入运行 前,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当按照 《 山东省供热条例》 、《 青岛 市供热条例》和《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在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后 七日内,在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设立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 专用账户,并告知供热管理部门.账户设立当日及每年6月前,按照规定向专用账户存入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用 于供热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现有已经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的供热单位从事清洁能源供热经营的,在清洁能源供热项目 首次运行前设立专用账户,按照前述规定存入供热设施设备 折旧维护费.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的使用按规定接受供 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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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年2月1日至2
0 1 5年8月2 0日 期间经批准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
1 1 ― 第二十三条 本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