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14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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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此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