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14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 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 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 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 门委员会人员组成、职责等按照公司专门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