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9-19 |
1718 号决议、第2087 号决议和第
2094 号决议相关规定,依据国际原子能机 构INFCIRC/254/Rev.
11/Part
1、 INFCIRC/254/Rev.8/Part
2 文件、联合国安理会 S/2012/
947、S/2006/
853、S/2009/364 文件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第
2094 号决议附件三制定.
2 第一部分 核领域
1 I. 触发清单
一、核转让准则
2 中提及的触发清单(文件A)
(一)说明 1. 不应由于零件的转让而排除这类控制对象.每一国 政府为达到这一目的将采取其所能采取的行动,并将继续寻 求所有供应方均能使用的关于零件的适用定义. 2. 参照核转让准则第 9(b) (2)段,当设施的设计、 建造或运行过程所依据的物理过程或化学过程与触发清单 中确定的相同或相似时,该设施应被视为 同类 . 3. 供应方确认铀浓缩厂、设备和技术与用于研究、医 学和其他非核工业目的的稳定同位素分离厂、设备和技术的 某些同位素分离过程有着密切联系.在这方面,供应方应认 真审查其有关稳定同位素分离活动的法律措施,包括出口许 可证审批条例以及信息/技术的分类和安保实践,以确保必 要时执行适当的保护措施.供应方确认在特定情况下,有关 稳定同位素分离活动的适当保护措施将与有关铀浓缩的保 护措施基本相同. (见文件 B 第5段中的按语. )根据本核转 让准则第
16 (a) 段, 供应方应酌情与其他供应方进行磋商,
1 此部分内容系依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254/Rev.11/Part
1 文件和INFCIRC/254/Rev.8/Part
2 制定.
2 核转让准则由核供应国集团制定,详见国际原子能机构 INFCIRC/254/Rev.11/Part
1 文件.
3 以促进在稳定同位素分离厂、设备和技术的转让和保护方面 实施统一的政策和程序.
(二)技术控制 与本清单所列任何物项直接有关的 技术 转让将在国 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受与物项本身同等程度的详细审查 和控制. 对 技术 转让的控制不适用于 在公共层面 的资料 或 基础科学研究 . 除为核不扩散目的对 技术 转让进行控制外运行,供 应方还应考虑恐怖分子袭击的危险,促进保护这类触发清单 设施的设计、建造和技术,并应向接受方强调保护这类技术 的必要性.
(三)定义 技术 ―系指本清单所列任何物项的 研制 、 生产 或 使用 所要求的特定资料.这种资料可以采用 技术数 据 或 技术援助 的形式. 基础科学研究 ―主要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到的 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而从事的实验性或理论性工作,此 类工作主要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实际目的或目标. 研制 ―涉及 生产 前的各个阶段: - 设计 - 设计研究
4 - 设计分析 - 设计概念 - 原型的装配和试验 - 小规模试验生产计划 - 设计数据 - 把设计数据转换成产品的过程 - 构形设计 - 总体设计 - 配置 在公共层面 ―本清单所述的 在公共层面 系指已 经获得的技术,而对其进一步转用可以不加限制. (版权限 制并不排除使用在公共层面的技术. ) 生产 ―系指下述各生产阶段: - 建造 - 生产工程 - 制造 - 合成 - 组装(装配) - 检查 - 试验 - 质量保证 技术援助 ― 技术援助 可以采用下述形式: 规程、
5 特殊技术、培训.操作知识和咨询服务. 说明: 技术援助 可以包括 技术数据 的转让. 技术数据 ― 技术数据 可以采用下述形式: 蓝图、 平面图、
图表、模型、公式、工程设计和技术规格、手册以 及诸如磁盘、磁带、只读存储器等其他媒体或器件上所写入 的或记录的规程. 使用 ―系指运行、安装(包括现场安装) 、维护(校核) 、修理、大修和整修.
(四)材料和设备 1.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 按《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二十条所定义: 1.1. 源材料 源材料 一词系指含有自然界中同位素混合物的 铀;
贫同位素
235 的铀;
钍;
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 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项材料;
含有达到理事会随时确定 含量的上述一种或数种材料的任何其他材料;
由理事会 随时确定的其他材料. 1.2. 特种可裂变材料 1.2.1 特种可裂变材料 一词系指钚-239;
铀-233;
富集了同位素
235 或233 的铀;
含有一种或 数种上述材料的任何材料以及理事会随时 确定的其他可裂变材料;
但 特种可裂变材
6 料 一词不包括源材料在内. 1.2.2 富集了同位素
235 或233 的铀 一词系指 含有同位素
235 或233 或兼含二者的铀, 而 这些同位素的总丰度与同位素238的丰度比 大于自然界中的同位素
235 与同位素
238 的 丰度比. 但是, 对于本核转让准则而言, 不应包括以下 (1) 分段指明的物项,和向某一接受国在
12 个月期间内出 口低于以下(2)分段规定限额的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 材料: (1)同位素钚-238 浓度超过 80%的钚.用作仪器 传感元件在克量或克量以下的特种可裂变 材料;
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例如用于 生产合金或陶瓷的源材料. (2)特种可裂变材料
50 有效克;
天然铀
500 千克;
贫化铀
1000 千克;
钍1000 千克. 2. 设备和非核材料 政府采用的设备和非核材料物项的名称如下 (低 于附件 B 中指出的水平的量可看作无实际意义) : 2.1. 核反应堆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和部件
7 (见文件 B,第1段) ;
2.2. 反应堆用非核材料(见文件 B,第2段) ;
2.3. 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 的设备(见文件 B,第3段);
2.4. 核反应堆燃料元件制造厂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 造的设备(见文件 B,第4段) ;
2.5. 天然铀、贫化铀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同位素分离厂 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外的设备 (见文件 B,第5段) ;
2.6. 生产或浓缩重水、氘和氘化物的工厂以及专门为 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见文件 B,第6段) ;
2.7. 分别按照第
4 段和第
5 段的规定可用于制造燃料 元件和铀同位素分离的铀和钚的转化厂以及专门 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见文件 B,第7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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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触发清单物项的说明(文件 B,即文件 A 材料和设备 第2段中指明的物项) 1. 核反应堆以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和部件 1.1. 整座反应堆 能够运行以便保持受控自持链式裂变反应的核反 应堆,但不包括零功率反应堆,零功率堆定义为设计的 钚最大生产率每年不超过
100 克的反应堆. 注释 一个 核反应堆 基本上包括反应堆容器内或直接 安装在其上的物项、 控制堆芯功率水平的设备和通常含 有或直接接触或控制反应堆堆芯一次冷却剂的部件. 不打算把那些能适当地加以改进使每年产钚量大 大超
100 克的反应堆排除在外. 为在较高功率水平下持 续运行而设计的反应堆, 无论其产钚能力如何都不被认 为是 零功率反应堆 . 出口 只能根据核转让准则的程序出口此范围内的全套 重要物项. 在此按功能定义的范围内只能根据核转让准 则程序出口的那些单个物项列在第 1.2.到1.10.段. 政 府保留对此按功能定义的范围内其他物项适用核转让 准则程序的权利. 1.2. 核反应堆压力容器
9 金属容器,或工厂为其预制的主要部件,是专门设 计或制造用来容纳上述第 1.1.段定义的核反应堆的堆 芯以及以下第 1.8 段定义的堆内部件. 注释 物项 1.2.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的顶盖,它是工厂 预制的压力容器的主要部件. 1.3. 核反应堆燃料装卸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对上述 1.1.段所定义的核反 应堆插入或从中取出燃料的操作设备. 注释 以上所述的物项能进行负载操作或利用技术上先 进的定位或准直装置以便允许进行复杂的停堆装料操 作(例如通常不可能直接观察或接近燃料的操作) . 1.4. 核反应堆控制棒和设备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控制上述第 1.1.段所定义的 核反应堆的裂变过程的棒、 供其所用的支承结构或悬吊 结构、棒驱动机构或控制棒导管. 1.5. 核反应堆压力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容纳上述第 1.1.段所定义的 反应堆的燃料元件和一次冷却剂的压力管, 工作压力超 过50 个大气压. 1.6. 锆管
10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上述第 1.1.段所定义的反应堆 中使用的, 任何收货国在任何
12 个月期间数量超过
500 千克, 而且其中铪与锆之重量比低于 1:500 的锆金属和 合金管或管组件. 1.7. 一次冷却剂泵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循环上述第 1.1.段所定义的 核反应堆用一次冷却剂的泵. 注释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泵可包括防止一次冷却剂渗漏 的精密密封或多重密封的系统、全密封驱动泵,及有惯 性质量系统的泵.这一定义包括鉴定为《美国机械工程 师协会标准》
第三章第一段 NB 分段(1 类部件)或相 当标准的泵. 1.8. 核反应堆内部件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上述第 1.1.段定义的核反应堆 中使用的 核反应堆内部件 ,包括 堆芯用支承柱、 燃料管道、热屏蔽层、挡板、堆芯栅格板、扩散板 . 注释 核反应堆内部件 是反应堆压力容器内的主要构 件.它们有一种或多种功用,例如:支承堆芯、保持燃 料准直、限定一次冷却剂流动方向,为反应堆压力容器 提供辐射屏蔽和引导堆芯内测量仪表.
11 1.9. 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上述第 1.1.段所定义的核 反应堆的一次冷却剂回路的热交换器(蒸汽发生器) . 注释 蒸汽发生器是为把反应堆(一次侧)内产生的热传 递给给水(二次侧)以产生蒸汽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 对于液态金属快中子增殖反应堆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