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9-07-14 |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5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 的影响 适用 √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 不适用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不适用 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于
2000 年4月26 日签订了 《2*200MW 机组燃煤锅炉经济合同》 , 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交付了
1 号锅炉设备, 但该公司拖欠本公司
1 号锅炉设备合同款共计 4,797 万元. 由于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原因,2 号锅炉设备的制造一直处于暂停状态.本公司曾连续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传 真和特快专递)要求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并解决合同遗留问题.但都未得到该公司任何回应.2010 年4月,本公 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判决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合同款共计 4,797 万元, 违约金及利息共计 2,204.7 万元,并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会议纪要、律师函等相关证据.
2010 年7月2日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审理法院的管辖权提 出异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驳回本公司起诉.之后,本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山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问题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向本公司送达终审裁定书.
2007 年6月26 日,本公司与魏桥铝电签订了编号为 2007D012 号 的《4*1217T/H 亚临界煤粉锅炉供货合同》 .合同签 订后, 魏桥铝电依照合同应予
2007 年8月底之前支付本公司定金共计 5,160 万元, 但其仅在
2008 年3月支付定金 1,000 万元, 至今仍未支付完毕全部定金.因魏桥铝电拖欠合同定金已逾三年,严重违反合同义务,2011 年3月,本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没收魏桥铝电定金 1,000 万元,魏桥铝电承担本公司因不能履行合同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6,740 万元. 申请人:杰仕依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GSE ) 被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 GSE 称:
2007 年10 月18 日,GSE 作为总包商就本公司的工厂和办公楼建设施工项目签署了两份合同(合同号:WBC
2007 003A 和WBC
2007 004A) ,GSE 根据合同开工并及时完成了项目,本公司拖欠其合同余款共计 24,931,319.10 元,GSE 认为本公司拖 欠上述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因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本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利息、律师费等 相关费用共计 31,593,783.15 元. 本公司认为: 关于 WBC
2007 003A 及WBC
2007 004A 号合同,合同余款的付款条件尚不完备,本公司迟延支付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GSE 对本公司提出修补缺陷的要求置之不理,已构成违约. 本公司将行依据上述情况,积极准备仲裁的相关事宜.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6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因公司
2007 年、2008 年、2009 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