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14 |
一、各级财政、税务、人社、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 关于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 加 强协调配合, 确保新一轮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到位.
二、符合财税〔2014〕39 号文件条件条件,在市区从事个 体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 可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 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创业地所在区以上(含区级,下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其中, 毕业年度高校毕 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创业服务网(
网址: http://cy.ncss.org.cn),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 请表, 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 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 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 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 "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此类人员持《高校毕业 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 ―3― 申请,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 可凭毕业证, 直接向创业地 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 就业失业状态、 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 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 对经审核符合 条件的人员, 在其 《就业失业登记证》 加盖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印章. 各区人社部门每季向市人社部门上报 《无锡市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认定情况统计表》(附件 2).
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 企业和街道、 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及其吸纳人员的 认定,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市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新 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填写《企业实体吸纳持《就业 失业登记证》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 3)、《持〈就业失业登 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 4),并携带营业执 照(复印件),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 动合同(副本)和为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等材料,先向纳税所在地 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递交认定申请,经区人社部 门初审后, 报市人社部门审定确认并核发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 员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