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14 |
四、经认定的自主创业人员(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 向其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五、经认定的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纳税人)持《企业实体 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 实际工作时间表》 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2014 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符合企业吸纳和 自主创业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可按上述程序提出享受政策申请, 由人社、税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七、 对市区企业吸纳政策、 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由市人 社部门组织实施,于每年四季度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
八、各级财政、税务、人社等部门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 制度.市人社部门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财政、税务 等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并每年将汇总信息通报市 财政、 税务等部门. 税务部门要定期将减免税情况反馈至同级财 政、人社等部门.
九、江阴、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实施意见. 附件:1.《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 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 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苏财税〔2014〕28 号) 2.无锡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情况统计表 3.无锡市企业实体吸纳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 人员认 定申请表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 表》 ―6― (此页无正文) 无锡市财政局 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年11 月11 日 无锡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 年11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