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9-07-14
I C S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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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C6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 B Z / 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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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职业病诊断通则Generalguidelineford i a g n o s i so fo c c u p a t i o n a l d i s e a s 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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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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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前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 B / T1. 1―2

0 0 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上海市肺科医院(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德鸿、 余晨、 李涛、 孙道远、 黄金祥、 赵金垣、 朱秋鸿. Ⅰ G B Z / 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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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业病诊断通则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和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国家公布的《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中职业病( 包括开放性条款) 的诊断. 本标准不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2 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 职业病诊断应根据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以其临床表 现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 按照循证医学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 并排除其他类似疾病, 做出 诊断结论. 职业病诊断的实质是确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 害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 需要可靠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 毒理学资料及疾病的临床资料.

3 职业病诊断通用要求 3.

1 疾病认定原则 3. 1.

1 疾病是指在病因作用下机体出现自稳调节紊乱, 并引发一系列代谢、 功能或结构变化的异常状 态, 其临床表现和相应的辅助检查是判定有无疾病及其严重程度的主要依据. 3. 1.

2 应遵照循证医学的要求做好诊断与鉴别诊断. 3.

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判定原则 3. 2.

1 根据生产工艺、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资料, 判定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其种类和名称. 3. 2.

2 依据劳动者接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和方式、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 强度) , 参考 工作场所工程防护和个人防护等情况, 判断劳动者可能的累积接触水平. 3. 2.

3 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或生物监测结果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进 行比较, 并估计机体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 3.

3 因果关系判定原则 3. 3.

1 时序性原则 职业病一定是发生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后, 并符合致病因素所致疾病的生物学潜伏期和潜隐 期的客观规律. 3. 3.

2 生物学合理性原则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发生存在生物学上的合理性, 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特性、 毒理学资 料或其他特性能证实该因素可导致相应疾病, 且疾病的表现与该因素的健康效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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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3.

3 生物学特异性原则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发生存在生物学上的特异性, 即特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引起特定 靶器官的病理损害而致病, 多累及一个靶器官或以一个靶器官为主. 3. 3.

4 生物学梯度原则 多数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剂量 - 效应和( 或) 剂量 - 反应关系, 即接触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应达到一定水平才可能引起疾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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