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14 |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 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 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 例超过30%;
7、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8、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 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10%;
10、 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
11、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按照 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 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明确有关责任人,迅速采取措 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 执行和实施情况, 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 施情况. 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 险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含控股的子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 服务协议》中明确公司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 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 置资产等措施;
(四)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六条 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 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如果影响风险的 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 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有效,并对外披露. 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