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14

9 ― 后实施;

(3)核事故应急期间,负责起草向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提交的报告及向其它部(委)单位提供的情况通告. 2.4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和职责 2.4.1 人员组成 核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 中心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 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 、其他副司长以及核与辐射安 全中心主管应急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准 备日常工作.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下设常设组和专家组. 常设组: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常设组是一个组织. 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常设组至少有三人在北京,确保任何时间能 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畅通. 专家组:由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业务处室专家组成.分为 反应堆事故分析技术组、核燃料循环及放废设施事故分析技术组和 事故后果评价组. 2.4.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及 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协助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 制定工作;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 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核事故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

10 ― (3)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 常工作,确保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各类应急设施设备的 可靠运行;

(4)执行

24 小时电话值班制度,接收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事故 报告;

负责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的通知和启动;

(5)对核事故或事件进行事故分析(包括事件分级) 、预测及 后果评价,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并对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6)协助总局做好核设施的应急计划审查和应急准备监督技术 工作. 2.5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职责 (1) 制定管辖范围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并报总局审批;

(2)负责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4)核事故期间,负责了解现场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况和发 展趋势,监督、评价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 施,并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 2.6 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2.6.1 人员组成 核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 中心主任,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 司主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 、其他副司长以及总局辐 ―

11 ― 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管监测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应急准 备日常工作. 2.6.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及 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 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 常工作;

(4)根据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对事故发生地 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直接参加事故 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及现场的事故处理. 2.7 省级环保部门职责 (1)有核设施的省(市)制定省级环保部门的核事故应急预案 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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