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7-14
根据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经市政 府第

71 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在全市重点控制区执行大气 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规定在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执行, 具体范围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 台县及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除核心控制区 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分别按照《山东省火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664-2013)第2号修改 单、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4-2013) 第2号修改单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1) .

三、 水泥行业严格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环保厅 《关 于化解过剩产能提升大气质量实施水泥行业夏季错峰生产 的通知》 (鲁经信原〔2016〕281 号)和《关于做好水泥行业 冬季错峰生产的通知》(鲁经信原〔2016〕501 号)要求,实施 错峰生产.

四、建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按照《淄博市建陶行 业精准转调工作方案》 (厅发〔2016〕35 号)要求执行.

五、钢铁、焦化、玻璃、铸造、耐材、砖瓦等行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执行附件

1 规定的排放控制限值.

六、2020 年1月1日起,全市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 放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 时段标准规定.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污特权,实现排放标准与 环境质量相挂钩.排放限值不区分行业及工段,一律按照核 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分区执行.

七、本通告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

2017 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12 月31 日. 附件:1.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7 年4月1日-2019 年12 月31 日) 2.各类热能转化设施基准氧含量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 年1月10 日-3-附件

1 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017.4.1-2019.12.31) 单位:mg/m

3 行业 工段 SO2 NOx(以NO2 计) 颗粒物 火电厂 (1) 全部

35 100 (1-1)

50 (1-2)

5 (1-3)

10 (1-4) 锅炉 (2) 全部

50 100

10 钢铁工业 烧结(球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100 200

20 建材工业 平板玻璃 玻璃熔窑

200 500

20 陶瓷 喷雾干燥塔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

50 100

10 砖瓦 干燥焙烧

150 100

15 铝工业 碳素厂 阳极焙烧炉、其他

200 300

20 炼焦化学工业 焦炉 机焦炉、半焦炉

50 500

30 其他工业炉窑 所有其他工业炉窑

100 200

20 硫酸工业

200 /

20 其他排放源

100 200

20 注1:火电厂和锅炉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同省相关行业标准,以下出现的均同本注释.1-1:现有W型火焰炉 膛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执行该浓度排放限值;

1-2新建锅炉及其他现有锅炉执行该浓度排放限值;

1-3:新建锅炉、现有10万千瓦及以上(410t/h及以上)锅炉执行该浓度排放限值;

1-4:现有10万千瓦 以下(410t/h以下)锅炉执行该浓度排放限值. 注2: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排放浓度限值. 火电厂、锅炉、砖瓦干燥焙烧、平板玻璃行业玻璃熔窑和炼焦化学工业机焦炉、半焦炉颗粒物执行 上述标准,其他行业颗粒物一律执行20 mg/m

3 .表中未列行业严格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执行. 表中规定排放限值为按照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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