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4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CB(1)568/04-05号文件(此 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档号:CB1/PL/FA/1 财经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纪要日期:2004年11月10日 (星 期三)时间:上午10时45分地点:立法会会议厅出席委员:陈智思议员,JP (主席)汤家骅议员,SC (副主席)田北俊议员,GBS, JP 李卓人议员涂谨申议员陈鉴林议员,JP 刘慧卿议员,JP 石礼谦议员,JP 林健锋议员,SBS, JP 梁君彦议员,SBS, JP 黄定光议员,BBS 詹培忠议员郑经翰议员谭香文议员其他出席议员:余若薇议员, SC, JP 缺席委员:何俊仁议员李国宝议员,GBS, JP 单仲偕议员,JP

2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先生,JP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财 经事务)何铸明先生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首席助理秘书长(财 经事务)黄婉玲女士议程项目II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库 务)2 郭立诚先生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首席助理秘书长(库 务)(收入)吴丽敏女士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助理秘书长(库 务)(收入)1 麦震宇先生环境运输及工务局首席助理秘书长(运 输)陈子敬先生运输署助理署长(行 政及牌照)叶丽清女士运输署首席行政主任(牌 照电脑计划、牌照事务及检控)周慧芬女士列席秘书:总议会秘书(1)5 陈美卿小姐列席职员:助理秘书长1吴文华女士助理法律顾问6顾建华先生高级议会秘书(1)8 马海樱女士议会事务助理梁美e女士经办人/部门3I.

《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拟议修订的简介(立 法会CB(1)177/04-05(01)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立法会CB(1)177/04-05(02)号文件??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的背景资料摘要)政府当局作出简介应主席之请,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向委员简介政府当局就改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 称 证 监会 ) 管治架构所提的建议,即是由一名非执?主席?导证监会,并由一名?政总裁领导管理层.他指出,过去15?来,证监会成功建??一个体现竞争、公平及保障投资者这几项原则的规管架构.为了保持香港的国际?融中心地位,以及应付未?的挑战,必需继续加强证监会的规管架构,以确保证监会的有效运作.作为市场规管机构,证监会应树?榜样,使其他机构有所依循.这亦与政府?断致?提升公共机构如机场管?局(下称 机管局 )、九广铁?公司(下 称 九 铁 )及地铁公司(下 称 地 铁 ) 的管治的做法一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表示,证监会董事局同意分拆主席及?政总裁的职能,因为此举符合企业管治原则.关於主席应否属非执?职位,证监会提出了?项实质的影响及可能会带?的好处.该会的意?及政府的回应载於文件的附件B. 2.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重点介绍该建议的以下特点,供委员参考?? (a) 主席与?政总裁的角色应该清楚区分.非执?主席?会?与日常的规管工作;

(b) 有鉴於公众对证监会主席一职的独?性抱有期望,政府当局的政策意向是,证监会主席在任职期间?得担任香港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

亦不得在上市公司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有重大?益,或涉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商业交?,或与任何参与由证监会规管其活动的人士或机构有任何重大利益或重大商业交?;

(c) ?政总裁须负起证监会日常运作的?政责任.他/她须推?经由董事局议定的策?,并促进董事局的有效运作;

及经办人/部门4(d) 如政府建议的模式(即 非执?主席)获 得采纳,预?开设?政总裁职位对证监会的财政影响会很轻微.讨论海外规管机构的经验3. 刘慧卿议员提及文件附件A载 述的海外经验,她察悉,只有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采取非执行主席及?政总裁职责分开的做法,但美国、澳洲及德国的相关规管机构均没有这样做.为方便委员考虑政府当局的建议,刘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提供更多资料,说明相关海外规管机构的经验.政府当局4.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回答时表示,参考相关海外规管机构的经验时,应顾及该等司法管区与香港在规管架构方面的差别.他并指出,海外司法管区的规管模式是专为其本土金融市场的独特情况而设,故此不会有一个对所有规管机构均适合的标准模式,即使进一步分析海外的做法,对香港亦未必会有很大参考价值.刘慧卿议员认为,载述相关海外规管机构的管治架构成效的资料,会有助委员考虑现时的建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指出,政府当局不适宜评论相关海外规管机构的管治架构是否有效.但政府当局会考虑有哪些关於相关海外规管架构的进一步资料可提供予事务委员会.5. 因应刘慧卿议员的建议,事务委员会同意应由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就相关海外规管机构的情况拟备资料摘要,以便议员考虑政府当局的建议.(会后补注:该份资料摘要的中、英文本(立法会IN12/04-05号文件)已 於2004年12月29日及30日分别送交委员.)非执行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及职责6. 陈鉴林议员提及,2002年 7月 的细价股事件暴露了证券及期货市场三层规管架构的问题,他关注到分拆非执行主席及行政总裁职能的建议,或会对权力分隔及职责分工造成更大困难,以致证监会无法有效履行其规管职能.他怀疑,分拆建议是否会令现时的三层规管架构更为复杂,并引致有关各方(即 政府、证监会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下 称 港交所 ))的角色及职责出现混淆.经办人/部门57. 谭香文议员虽不反对此建议,但她关注此建议对证监会工作效率的影响,以及主席与行政总裁二者的职责可能重.她尤其关注非全职的非执行主席在与行政总裁保持密切沟通方面所遇到的困难.8.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回应时解释,政府、证监会及港交所在三层规管架构下的现有角色及职责,不会受现时的建议影响.在三层规管架构下,政府是决策者,而证监会及港交所分别是独立的法定规管机构及前线的市场规管机构.至於证监会非执行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角色及职责,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请委员参阅文件第8及 9段.扼要而言,主席的工作应集中於下述几方面:建?和发展一个有效的董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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