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14 |
C.M.G.( 主席)布政司,议员霍德爵士,K.B.E.,L.V.O., J.P. 财政司翟克诚议员,O.B.E.,J.P. 律政司马富善议员,J.P. 邓莲如议员,C.B.E.,J.P. 王泽长议员,C.B.E.,J.P. 何锦辉议员,O.B.E.,J.P. 李鹏飞议员,C.B.E.,J.P. 黄保欣议员,C.B.E.,J.P. 政务司廖本怀议员,C.B.E.,J.P. 张鉴泉议员,O.B.E.,J.P. 周梁淑怡议员,O.B.E.,J.P. 谭惠珠议员,C.B.E.,J.P. 陈英麟议员,J.P. 伍周美莲议员,J.P. 潘永祥议员,M.B.E.,J.P. 陈济议员郑汉钧议员,J.P. 张有兴议员,C.B.E.,J.P. 招显惨樵,O.B.E.,J.P. 锺沛林议员格士德议员,J.P. 何世柱议员,M.B.E.,J.P. 许贤发议员林成议员李柱铭议员,Q.C.,J.P. 李汝大议员廖烈科议员,J.P. 倪少杰议员,O.B.E.,J.P.
1166 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七月十?日?九八八年七月十?日?九八八年七月十?日?九八八年七月十?日彭震海议员,M.B.E. 潘志辉议员潘宗光议员司徒华议员谭王鸣议员黄宏发议员刘皇发议员,M.B.E.,J.P. 运输司梁文建议员,J.P. 何承?议员,J.P. 保安司班乃信议员,J.P. 行政司曹广荣议员,C.P.M.,J.P. 署理?政工务司宋达仕议员,J.P. 署理教育统筹司黄星华议员,J.P. 署理生福利司许雄议员,J.P. 缺席者缺席者缺席者缺席者::::胡法光议员,O.B.E.,J.P. 陈鉴泉议员,O.B.E.,J.P. 施伟贤议员,C.B.E.,Q.C.,J.P. 张?龙议员,O.B.E.,J.P. 叶文庆议员,O.B.E.,J.P. 范徐丽泰议员,O.B.E.,J.P. 杨宝坤议员,O.B.E.,C.P.M.,J.P. 湛佑森议员,J.P. 雷声隆议员李国宝议员,J.P. 苏海文议员戴展华议员谭耀宗议员谢志伟议员,O.B.E.,J.P. 列席者列席者列席者列席者::::立法局执行秘书罗锦生先生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七月十?日?九八八年七月十?日?九八八年七月十?日?九八八年七月十?日1167 其他议员提出的动议其他议员提出的动议其他议员提出的动议其他议员提出的动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草案)(草案)(草案)恢复动议辩论(?九八八年七月十?日)招显惨樵敝麓堑囊胛:主席先生,作为立法局医学界功能组别的代表,我谨代表医学界同?发言.?英联合声明的基本原则,具体见诸?列条文内:(a) 「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第?条第?款)(b) 「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条第?款)(c)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附件?第?节第?段)及(d)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基本法》,以及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附件?第?节第?段)基本法的主要目的,应在於真确忠实?将?英联合声明的条文演绎成法律,从而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具备法定权力,可实践?英联合声明的承诺.然而,虽然在基本法拟稿整份文件内,「高度自治权」、「独立司法权」和「独立的立法机关」等字眼重覆出现,但拟稿看来却没有落实我刚才提到的联合声明原则,实在令我们不少?感到失望.为此,有 些?认为基本法即使在拟稿阶段,已 转变为规限「 高度自治权」的 政策指南,妨 碍现有独立司法制度的发展,并施加政治管制.医学界同?也和其他专业?士?样,认为基本法拟稿有部份条文意义含糊、自相矛盾,而且与?英联合声明有所出入.例如:(a) 第十六条第?款授权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撤销任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拟定及通过而其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的法律.此条不单违反普通法的精神,而且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立法权.(b) 第十七条第?至?款准许该等由?大或?大常委会制定,有关体现国家统?和领土完整的法律在香港特区实施.由於此条增订了?个新法源,故不符合?英联合声明附件?第?节的以?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 基本法》, 以及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由於此条没有清楚注明适用於香港特区的法律的,任何法律都可以解释作直接或间接与「国家统?和领土完整」有关.因此,若不修订此条,香港?的权利将会受到损害.主席先生,基本法拟稿第十六和第十七条载有这样的规定,我实在不知道在?九九七年之后,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怎可维持50 年不变.(c) 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无权审理涉及国防、外交及?央?民政府行政行为的案件.此条抵触?英联合声明附件?第?节第?段的规定.该条载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d) 第?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坏国家统?和颠覆?央?民政府的行为.鉴於受禁止行为的围广泛及界限不分明,任何行为均可纳入此内.1168 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七月十?日?九八八年七月十?日?九八八年七月十?日?九八八年七月十?日(e) 第?百六十九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规定亦与普通法制度有所抵触.除以?问题外,我们认为尚有需要澄清基本法拟稿?多个词义含糊的用语,例如「 体现国家统?和领土完整」,「 非法逮捕、拘留或监禁」,「 非法搜查」,「 非法侵入」,「 公共安全的需要」,「 破坏国家统?和颠覆?央?民政府的行为」,以及「?央?民政府的行政行为」等等.以?各点,只是基本法拟稿的部份问题而已,在今?的会议席?,本局议员会像昨??般,继续指出基本法拟稿?其他令?关注之点.在总结陈辞之前,我吁请本港市民把握这个谘询期所提供的机会,发表他们对基本法拟稿的意见,基本法乃为香港?而制定,是在日后悠长的岁月对我们和??代都有影响的重要文件,我们没有理由在它的草拟期间保持缄默.我深信,不论英国或?国政府,均会考虑我们的意见,为了争取?份适合香港?的基本法,我们实有需要畅抒己见.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支持动议.锺沛林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正当香港逐步推行代议政制的时候,基本法草案已在香港展开初步谘询.这是?个可以预见的发展,令?关注的是目前各方面对草稿内容存有颇为分歧的意见.总督奕信爵士在?九八八年施政报告?曾告诉我们:「基本法将会影响到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本港各项制度的发展.」鉴於此点,我认为本局不但应该讨论基本法及有关问题,而且要就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提出建议.目前的主要问题是草案对香港的法制加?太多政治色彩,利用?央主权抑制?方治权,使香港没有任何法律以制约?央的直接统治或所谓「行政行为」.若照草案有关条文的规定,将来在香港实行的法律可以有如?6种:(1) 基本法.(2) 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法例及习惯法.唯?例外的是与基本法有抵触的法律.(3) 立法会议制定的及经修改的法律.(4) 全国?大或其常委会认为须在香港实施的法律,及因这些法律而发出的国务院指令.(5) 「 普通法适用?区」的司法判例.(6) 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的基本法认可适用於香港的国际公约及国际协定.综合以?法源,香港特区将变为「?角立法」.依次就是:立法会议、行政长官、国务院、?大常委会.它们对香港的立法权,? 个比?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