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14

大到可以取消香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或迫香港实行不愿接受的法令.根莅傅谑笆咛,香港的立法权其实在很大程度?将要命於?央.高度自治将如何实现?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有何保障?香港会不会发生立法混乱或政局不安?这都是基本法草案未能解答的?些基本问题.关於香港的司法权和审判权,草案第十八条竟规定:香港法院对「 ? 央政府的行政行为的案件」无 管权,香港法院在审案过程?亦要受到?定程度的行政约束.很明显草案对司法独立加以限制,并对有限的司法裁判权作出行政干涉,这是对「联合声明」?个矛盾的反调.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七月十?日?九八八年七月十?日?九八八年七月十?日?九八八年七月十?日1169 草案对香港法制的抑制和干扰,最严重的是第?六九及?七两条有关基本法解释权与修改权的规定.草案认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於?大常委会,但同意香港法院亦有权解释.基本法的修改权属於全国?大,香港立法会议对修改的提案权也只得「?分?」.「联合声明」及附件?第?节明确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 除因终审权而产生的改变之外,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本港现行的司法体制包括?个要点,就是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对其所用的法律的具体问题有全权解释,并有绝对的法律效力.主席先生:香港是国际著名的「 法治之区」.法治对香港自由和繁荣稳定发挥极大的效用.从「 联合声明」的精神和有关规定来看,?英两国政府对保持香港的优良法制已予以充份肯定.现在本港法治的基本结构―立法、司法和审判的原有制度正受到基本法草案的严重冲击,我认为应该促请有关方面慎重考虑对草案出现问题的?方作出适当的修改.大家知道,香港要由英国属土变为?国特区,而不能损及促进本港安定和经济繁荣的基本因素,在这种情况?,要预先制定?个「十年后」才开始使用的基本法,诚属?项史无前例极为艰巨的立法工作.所以,无论草案的争议有何结果,我对基本法起草委员和谘询委员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及所表现的十年远见深表敬佩.?国政府在基本法制订过程?所采取的开放态度,更令?对有关问题的最后解决抱有信心.任务无疑是复杂的、繁重的、艰巨的,但草案亦非不可以简化.我相信基本法的内容,只须包括:(1) 「 联合声明」和附件的有关规定.(2) 「 ? 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及(3) 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本这?项准则,并以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法律性规定为重点,应可以较易制成?部受?欢迎的基本法.其他事项,例如经济、社会、文化等政策性事务,则由香港立法议会按照基本法的指导原则及当时情况以个别立法方式予以规定.为此,我建议:(1) 立法权1. 香港立法权属於香港立法议会.2. 任何须在香港实施的法律或法令,均须先由立法会议通过或认可方得生效.在特别情况?,立法议会对在香港实施的临时法令可在合理时间内予以追认.3. 香港不得作出与基本法相抵触的立法动议.4. 全国?大和?大常委会是香港立法的见证?和监督?,不得取消香港的立法和法律,但可在?述??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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