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14 |
(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气象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竣工后必须经气 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 用.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必 须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中的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修改为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删去第一项. 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未按照资质核定的检测项 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 禁止使用不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zwgk/zfwj/20180816-708290.shtml?tdsourcetag=s_pcqq_aiomsg[2018/8/16 14:30:46] 续性的气象资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 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第三项修改为: 从事大气环境 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 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 资格条件 修改为 条件 .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条件擅自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作 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出修 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气象主管 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 位未事先征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危害气 象探测环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 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 申请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企业,应当经 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资格. 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
(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将其中的 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 修改 为 取得代储自治区储备粮资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