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4 |
1 万 米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本项目从事聚碳酸酯板纳米涂层及印刷制品的生产,符合清洁生产的要 求,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不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中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之列,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的相关规定. (3)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8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太 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①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 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