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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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国税、 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 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及时提请省科技厅会 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取 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 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 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 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复核后确 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科技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 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 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公务 员法》 、 《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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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
9 ―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 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 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 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 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 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 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 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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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 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 服务;
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 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 基础设施管理、数据 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 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 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 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 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 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 用的服务;
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 务. ―
11 ―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 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 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 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 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 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 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