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14

2015 年12 月31 日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 (2015) 第2-884 号 《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广州博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 国家商标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知识产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国众联 指 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次挂牌 指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报告期 指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

1 月至

11 月元指人民币元 注: 本法律意见书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 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博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2016]盈科法意字第

1216 号致:广州博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博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 (以下简称 本次申请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 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 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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