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4 |
(五)项的效力,兹声 明本人 陈大文 ,持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 51234567(8) ,因 负担下列在澳门常居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於分配款项年度的前一历年 ( 年月日至 月日)在外地工作,以致本人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足
183 日,外地住址为 台湾高雄市北二路南段
3 号大来大厦第一座
3 楼A.
I所负担配偶或直系亲属资料 配偶或直系亲属姓名 澳门居民身份证编号 关系* 相关历年亲属的职业及常居地 *倘亲属关系为姻亲(如岳父母)、隔代直系亲属(如祖父母、孙辈)、在职或待业子女,必须填写第 III 部份. II 主要生活费用证明/证人声明书 本人现递交负担主要生活费用的证明文件共 份;
或 本人未能递交负担主要生活费用的证明文件,原因为: ,故提供两名
18 岁或以上澳门居民作为证人. 本人声明上述声明人所申报的内容属实,并清楚明白,如作虚假声明,可被刑事追究. 证人 证人 证人签署(须与身份证一致) _______年月日证人签署(须与身份证一致)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事项 1. 声明人必须填写本声明书的第 I 部份及第 II 部份,并於背面签署. 2. 递交本声明书及相关文件前,请详细阅读背面的须递交文件指引. 3. 证人必须签署作证. (须递交证人身份证影印本) 样本选递交证明文件 或提供两名证人 声明人与所负担配偶或 直系亲属的关系 (如:丈夫、妻子、子女、父母等) 所负担配偶或直系亲属 的职 业 (如:学生、文员、 退休 人士、家庭主妇等) 及居住地 假设对
2018 年款项 名单提出声明异议 , 则 此处应填写
2017 年FSS-DAG 2/2 06-2018 负担住所在澳门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 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 C/6 III 补充说明(负担姻亲、隔代直系亲属、在职或待业子女适用) 1. 请详细说明需负担有关亲属主要生活费的原因. 2. 请列明负担有关亲属的主要生活费项目及平均每月金额.(例如:膳食、水电煤、租金或 其他维生必要开支等) 3. 倘有其他人士共同负担有关亲属的主要生活费,请注明有关人士与所负担者的关系、负 担项目及金额. 4. 倘所负担之亲属为在职人士,请指出其职业及於相关年度平均每月收入及开支金额. 本人清楚明白,如作虚假声明,可被刑事追究. 声明人陈大文 声明人签署(须与身份证一致) (倘不会/不能签署,请印右手拇指指模)
2018 年X月X日须递交文件 1. 声明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2. 所负担生活费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3. 声明人工作证明(属受雇工作者,须由当地雇主发出,并须注明声明人的身份资料、任职时段及职位、公司名称及 地址;
非属受雇工作者,例如:自营者或自雇人士,须提供相关年度全年营业或执业或税单等证明文件) . 4. 负担主要生活费用的证明文件(如相关年度的汇款单,单胂允竟┭思氨还┭说男彰);
如无法提供证明,须 说明理由及提供
2 名澳门居民作证人,并递交证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5. 如负担子女在本地读书,须提供学生证及相关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