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15 |
1000 吨/年生产线,在已建汽车、摩托车通 用冲压零部件
50 万套/年生产线的基础上进行增加 焊接 工序.企业于
2018 年7月对企业的变动进行了环境影响重大变动界定论证,根据《重庆市建设项目 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渝环发[2014]65 号)
(二)项目建设内容部分发生变 化,但新方案有利于环境保护,减轻了不良环境影响的,因此项目不属于重大变 更,项目按照调整后的建设内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2018 年10 月1日,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13 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重庆鑫宝田冶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开展工程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编制《重庆鑫宝田冶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汽车、摩托车 零部件和耐热、耐磨材料制造生产项目环境竣工验收报告》.结合《重庆鑫宝田 冶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和耐热、耐磨材料制造生产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渝津(福))环准〔2010〕053 号文、《重庆鑫宝田冶金工业有 限责任公司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和耐热、耐磨材料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重大变 动界定申请材料》,按照验收技术规范等编制了《重庆鑫宝田冶金工业有限责任 公司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 企业在试生产期间, 根据验收监测方案, 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
2018 年7月16~17 日对该项目实施了现场监测.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现场检查情 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4 况、现场监测结果、验收技术规范、环评报告、批复等相关内容,编制了本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该报告编制过程中得到了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 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及密切配合,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5
2、验收依据 2.1 编制依据 2.1.1 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 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12 月29 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 年6月29 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12 月29 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 年1月1日). 2.1.2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年10 月);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
39 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 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 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 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
42 号);
(5)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 号) ;
(6)《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计价格〔2002〕第125 号);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5 号);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