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15 |
第二条 【虚假申报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成交 为目的申报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申报方 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三条 【蛊惑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虚 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关交 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四条 【抢帽子操纵】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 或其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对合约或合约 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 格,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 易的,构成操纵. 第五条 【挤仓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单独或者联合, 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 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第六条 【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 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