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15 |
二、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 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3 号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2. 被保险人 应为符合保单规定的年龄(见释义)范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法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见释义),,
其旅行行程开始和终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 3. 被保险人的减少 保险人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 若保险人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 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 四时丧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对于按保险 年度计收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如果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 保险人将根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 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资格丧失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00天或以上 60% 足270天少于300天50% 足240天少于270天40% 足210天少于240天30% 足180天少于210天25% 少于180天0% 2)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 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 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其保险金额之日起,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 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4. 投保人
一、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
二、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5.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见释义),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6.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包含进行初级户 外运动(见释义)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