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15 |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 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 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 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 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 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7.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8)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 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 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
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 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