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9-07-15 |
(v) 於法院批准日期 后240日的 督导期内,已承购 两间目标公司股权的 重整投资者 C
4 C 不得出售、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相关目标公司拥有的任何土地或楼宇,惟就支付相关投资款项而取得融资或取得管理人书面批准的情况则除外;
(vi) 於完成转让湖畔大酒店公司的股权予重整投资者(或其指定的代名人)时,受让人应负责维持名为「杭州中都青山湖畔大酒店」(「杭州中都青山湖畔大酒店」)的酒店持续业务营运,方式为在紧接股权转让前挽留酒店雇用的相同员工.杭州中都青山湖畔大酒店在第二个截止日期前(不包括该日)的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将由管理人管理,以结清杭州中都青山湖畔大酒店於第二个截至日期前(不包括该日)的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及成本及或公共服务负债.在第二个截止日期,杭州中都青山湖畔大酒店及其管理权将移交予受让人,并自第二个截止日期开始(包括该日),杭州中都青山湖畔大酒店产生的所有收入归受让人所有,且将不会被管理人用作偿还已呈报的债务及负债;
(vii) 管理人应於法院批准后90 日内尽最大努力促使解除就浙江临安中都置业股权所提供的所有按揭、质押及担保,以使股权於上述事项完成后转移予重整投资者;
(viii)管理人应於收到投资总额全数后计不少於30 日内促使解除就全部19 间财困公司股权所提供的所有抵押、质押及担保. (ix) 债权人应於法院批准日期后10 日内完成解除就19 间财困公司拥有的资产所提供的所有按揭、质押及产权负担的程序;
及(x) 倘重整投资者未能按照上述的厘定时间表支付投资总额,则重整投资者有责任支付按每日累计逾期款项的0.05%计算的罚款,直至悉数偿还为止.然而, 倘逾期款项已到期但尚未支付超过15日(或就第三期付款的任何金额而言超过 45日),则管理人 有权要求一次 过支付投资 金总额中的所 有尚未支付余 额.倘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或执法程序已实施,但违约行为继续存在,则管理人有权没收竞标保证 金人民币500百万元,作为违 约的约定违约金,且 投资重整协 议将被视为已撤销,倘管理人及债权人蒙受的损失超过竞标保证金,则管理人有权对重整投资者提起诉讼,以索偿进一步赔偿. C
5 C 合作协议书 日期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订约方: (1) 南京银嘉渊;
及(2) 临安屹翔. 合作协议书项下的标的事项 鉴於临安屹翔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以来以重整投资者候选人身份参与余杭法院就收购19 家财困公司所提出重整建议的提案,南京银嘉渊及临安屹翔同意,(其中包括)一旦临安屹翔获余杭法院选为重整投资者: (i) 临安屹翔将促使南京银嘉渊取代临安屹翔获正式确认为实际投资者,以使南京银嘉渊作为重整投资者享有重整计划下的所有权利和利益以及承担重整计划下的义务和责任 ( 包括所有付款责任 ) ;
(ii) 倘南京银嘉渊取代临安屹翔获正式确认为实际投资者,因而有权收购重整计划下的全部19 家财困公司,南京银嘉渊将向临安屹翔出售17 家非目标公司,总代价为人民币100 百万元(出售代价),由临安屹翔向管理人(或其他第三方,视乎就该等交易提供融资的第三方要求而定 ) 支付;
(iii) 於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应促使管理人将17 家非目标公司的股权直接转让予临安屹翔 ( 或其指定的代名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