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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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号 邮编:211100 No.

12 Mozhou East Road, Jiangning District, Nanjing, PRC 电话/TEL:(8625)83708988 传真/FAX:(8625)83708988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nj.com 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康达法意字【2018】第0106-1 号二一八年三月 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康达法意字【2018】第0106-1 号致: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 担任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 务所关于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8】第0106 号,以下简 称 《法律意见书》 ).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 《关于江苏维尔思环 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的要求,出具《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一)》 (康达法意字【2018】第0106-1 号,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 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 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 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 据做出判断;

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 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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