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5

4、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及股转系统审核 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8、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 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 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9、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一、公司特殊问题 问题

1 2016 年4月至

8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邢青松、高翠芳与

25 名股东签订了股 权转让投资协议及其回购约定,约定了对赌条款,后又先后签订了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

(一)、补充协议

(二)和补充协议

(三).请公司说明相关对赌协议或 投资安排是否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

(三)――募集资金管理、 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 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中关于 特殊条款 的相关规定.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股权转让协议及回购约定的签署情况

2016 年4月至

8 月,邢青松、高翠芳与华信宝来签订了《江苏维尔思环境 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投资协议》,并分别与李春明、扬州光大财务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陈维磊、王育、胡水先、臧寿松、陈雅娟、马洪波、刘铠、余晓文、冷阁、陈远林、廖赞辉、王群、温卫东、黄益波、胡俏玲、王素玲、刘江毅、楼晓 东、张月祥、国兴军、钱建峰、季兵等

24 名股东签订了《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投资协议》和《江苏维尔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回购 约定》.前述协议对股权受让方的股权回购、反摊薄、增资价格调整、随售权等 权利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法律意见书》之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之

(三)关于

2016 年8月第四次股权转让的专项说明 .

2016 年8月1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邢青松、高翠芳将所持部分 股权转让给华信宝来、光大财管、陈维磊等

25 名自然人(或法人).2016 年9月28 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

2017 年5月至

8 月,邢青松、高翠芳分别与华信宝来、李春明、光大财管、 陈维磊、王育、胡水先、臧寿松、陈雅娟、马洪波、刘铠、余晓文、冷阁、陈远 林、廖赞辉、王群、温卫东、黄益波、胡俏玲、王素玲、刘江毅、楼晓东、张月 祥、国兴军、钱建峰、季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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