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15 |
30 平方米以上的或 改变性质
30 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退还,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 偿费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 过批准时间 情节轻微 责令退还,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 偿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责令退还,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 偿费
2 倍的罚款
2 情节严重 责令退还,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 偿费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4 建设 处罚 -00947-000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 从事商业服务摊点 或广告经营等业务 的单位和个人违反 公园绿地有关规定 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06 号)第二十九 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 单位和个人, 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 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 (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 照. 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 给予警告, 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的罚款;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 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 建设 处罚 -00949-000 损坏城市绿地或绿 化设施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06 号)第三十一 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并处
100 元以上
550 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并处
550 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并处
55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的罚款
6 建设 处罚 -00997-000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 抗震防灾相关设施 的处罚 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
1 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 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 抗震抗风构件、 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 安全监测系统、 健康监测系统、 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 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 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 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