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15 |
尚未制定水量 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 ―
4 ― 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年5月19 日国发〔2016〕26 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 年2月21 日国务 院令第
460 号)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 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 号)规定:在取水许可 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 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四)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6 年7月21 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十条规定:对直接从 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 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 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 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的除外.
(五) 《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6 年3月2日省政府令第
387 号)第六条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分 级审批.
(六)《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2004 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
268 号)第281 项.
(七)《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许可事项和权限及 省级涉水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2018 年2月鄂水利 函〔2018〕77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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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机构 湖北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六、决定机构 湖北省水利厅
七、数量限制 无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提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或者协议.
(三)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四)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达到 规定水质目标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
(五)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 和区域可采总量,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 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 量,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六)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
(七)属省级审批权限范围: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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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和城镇生活取用地表水,长江干流日取用水量
5 万 立方米以上,汉江、清江干流日取用水量
3 万立方米以上,其 他河流日取用水量
10 万立方米以上;
农业灌溉和生态引水设计 取用地表水流量
10 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2、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
5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 取用水量
100 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用 水量
3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
50 万立方米以上的.
3、发电取用水,水电厂总装机
5 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 物质能)发电总装机
30 万千瓦以上的.
4、跨市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备注:(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取水许可申请表. (2)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襄阳片区、 宜昌片区的取水许可审批由各片区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