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尽 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为更好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社 会救助实施办法)) (政府令(2018) 282号)、《关于印发〈北 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 则〉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8) 445号)的第十条和《关 于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京民社救发 (2017) 24号)的第十八条有关规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北京市最低工资挂钩,按照北京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9) 71号)规定,北京市 最低工资标准由2120元调整到2200元,于2019年7月1 日起执行.
上述两项标准同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2120元调 整为2200元.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 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别不低于 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60%比例执行.
三、上述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做好相关标准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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