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15 |
四、核算边界
(一)企业边界 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为边界, 核算和报告边界内所有生产 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设施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 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 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 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 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报告主体应核算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包括: (1) 燃料燃烧排放.指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移动燃 烧设备中(如锅炉、燃烧器、涡轮机、加热器、焚烧炉、煅烧炉、 窑炉、熔炉、烤炉、内燃机等)与氧气充分燃烧生成的CO2排放;
(2)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主要指化石燃料和其它碳氢化合物 用作原材料产生的CO2排放,包括放空的废气经火炬处理后产生 的CO2排放;
以及碳酸盐使用过程(如石灰石、白云石等用作原 材料、助熔剂或脱硫剂)产生的CO2排放;
如果存在硝酸或己二 酸生产过程,还应包括这些生产过程的N2O排放;
(3) CO2回收利用量.主要指报告主体回收燃料燃烧或工业 生产过程产生的CO2并作为产品外供给其它单位从而应予扣减 的那部分二氧化碳,不包括企业现场回收自用的部分;
4? ? ? (4) 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CO2排放.该部分排放 实际上发生在生产这些电力或热力的企业, 但由报告主体的消费 活动引发,此处依照规定也计入报告主体的排放总量中. (5) 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如果存在氟化物的生产、 或者本指南未涉及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或生产活动, 且依照 主管部门发布的其他相关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的要求,应予核算和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关方法请参照其 他相关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本指南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