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15 |
4 (正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 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 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 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傲伦达/股份公司/申请人 指江苏傲伦达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 菲达有限 指傲伦达的前身宜兴市菲达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 4. 菲达化工厂 指菲达有限的前身宜兴市菲达化工厂, 曾使用 名称宜兴县分水合成化工厂、宜兴县分水金属 材料厂、宜兴市菲达染料化工厂, 于1999 年5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于2001 年6月改制 为菲达有限. 5. 博信成长 指傲伦达的股东博信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博信优选 指傲伦达的股东博信优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无锡协力 指傲伦达的股东无锡协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8. 纽泰科 指傲伦达的全资子公司连云港纽泰科化工有限 公司. 9. 东北证券 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苏亚金诚会计 指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 苏亚锡审[2016]4 号《审计报 如无特别指明, 指苏亚金诚会计于
2016 年1月1537034/GC/ngwq/ewcm/D1
5 告》
6 日出具的苏亚锡审[2016]4 号《审计报告》 . 12. 最近两年一期/报告期 指2013 年度、
2014 年度以及
2015 年1-10 月. 13. 元 如无特别指明, 指人民币元.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全国股转公司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一. 本次挂牌及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傲伦达于2015年12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议案》 、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及转让有关的议案, 并于2015年12月10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傲伦达于2015年12月28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的议案》 、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及转让有关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傲伦达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对傲伦达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核查, 该股东大会决 议中关于本次挂牌及转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傲伦 达章程的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傲伦达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 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相关事宜的议案》 ,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挂牌及转让相关的事宜, 具体 授权内容如下: 1537034/GC/ngwq/ewcm/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