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15 |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07. 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雪、冰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 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 于冰冻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08. 沙尘暴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 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 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09. 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因保险标的附近、周围、底部的挖掘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0.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 由于地壳自然变异、 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 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设计错误、不符合施工要求、工艺不善或材料缺陷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地震、水箱或水管漏水、渗水引起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三)海水、河水侵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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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填土的沉降或移动、建筑物的正常沉降造成的损失;
(五)因保险标的坐落地址附近拆除、挖掘及其他施工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 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1. 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 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 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 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保险标的因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 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 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 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
4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 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2. 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 火灾、 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被保险财产因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