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15 |
(二)除外责任:
1、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2、因地震、海啸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
3、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 80%.
(四)免赔额:每次事故人民币
4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 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 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3.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 由于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4.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4 经双方同意, 由于水箱、 水管因雷击、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高压、 碰撞、 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5. 自燃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A16.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 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坐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 并经 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 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归被保险人,被 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
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